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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保姆凌晨坠亡,家属索赔130万元遭法院驳回:雇主无过错

转载 文登之窗网2021/06/18 10:39:31 发布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

住家保姆凌晨在雇主家坠楼身亡,死者家属以其是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为由,将雇主刘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30万余元。

澎湃新闻 (www.thepaper.cn)6月17日从浙江温州乐清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刘某夫妇补偿死者家属5万元,并驳回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11月24日凌晨,乐清市公安局接到市民报警称,路边躺着一名女子,地上流了很多血 。民警和救护车赶到现场,女子已经身亡。后经确认,坠楼者为蔚某,2016年以来一直在刘某夫妇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

庭审中,死者家属称,蔚某受刘某夫妇雇用,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其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蔚某长期超负荷工作,很可能是由于过度劳累才会意外坠楼。

刘某夫妇称,蔚某是在凌晨两点多坠楼,事发时并未从事劳务活动,因此本案不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其次,蔚某的日常劳务是照顾他们1岁多的小女儿,陪同睡觉、吃饭、走动等,其劳务工作较为轻松并不繁重,家中其他家务均是由另一位阿姨负责,且家中一直配备洗衣机、洗碗机等智能设备。

据公安机关现场走访勘验,排除他杀可能,并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蔚某遗体火化后,刘某夫妇支付遗体冷藏押金、代付死者家属住宿费及向死者家属转账等共计1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蔚某坠楼时间为凌晨2时30分左右,坠楼原因不明,无证据证明当时其有受雇主指令或要求从事具体劳务,且根据蔚某的保姆工作内容,亦无法得出其在该时间段有从事劳务的工作习惯,因此无法认定蔚某死亡与从事劳务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蔚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刘某夫妇家从事住家保姆多年,对于工作环境应较为熟悉,事发房屋亦未发现明显安全隐患。现蔚某坠楼原因不明,难以认定刘某夫妇对其死亡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蔚某是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死亡或刘某夫妇对于其死亡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最终综合刘某夫妇自愿补偿原告5万元等情节,判决他们补偿死者家属5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如家政服务人员或其家属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雇主对于家政服务人员受伤或死亡存在过错。本案中,死者家属认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实雇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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