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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操作!员工骗回辞职报告竟撕毁冲马桶,被开除后要求公司赔偿28万,辞职还有效吗?法院判了

转载 文登之窗网2021/08/09 10:03:02 发布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打工人也有“世界这么大,我好想去看看”的梦想,如果一时冲动,上一秒提出辞职后,下一秒就想“撤回”,这样操作行吗?辞职申请有法律效力吗?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秦某某是徐州XX车桥有限公司的员工。

2015年9月18日,案外公司的车辆进入公司处运输货物,期间该车辆装运了公司的部分废旧钢材,因公司单位车辆出入需要开具出门证,秦某某以经手人的身份开具出门证,2015年10月23日公司对此事进行调查。

2015年11月4日,秦某某向公司出具一份辞职报告,内容为:由于个人家庭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工作了。

公司收到该辞职申请后由两名管理人员签字同意。

此后几天,秦某某到公司人事工作人员邵XX处要回上述辞职报告并撕毁。秦某某主张其不愿辞职便收回辞职报告,公司主张秦某某以查看有无遗漏内容为由要回辞职报告,进而将其撕毁。

公司看到辞职报告没了,2015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会议讨论违规运输物品事宜,决定解除与秦某某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理由为秦某某违规开具出门证,对公司物品标识为相关公司自带,致使相关方违规进入公司运输了公司废旧钢材数吨,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故公司解除与秦某某的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5年11月19日,秦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28万余元,仲裁委驳回。秦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辞职行为属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再行解除也不影响秦某某辞职的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秦某某在2015年11月4日向公司出具辞职报告,辞职理由为个人家庭原因,且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刘玉州在该辞职报告上已经注明同意,因此秦某某的辞职行为已经得到公司的认可批准,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该辞职权为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秦某某的单方辞职行为而解除,其事后撕毁辞职报告的行为及公司再行出具解除通知的行为,均不影响秦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秦某某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上诉:原件已经被我收回销毁,我的辞职行为作废了,是无效的

秦某某不服,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如下:

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系复制件,原件已经由秦某某收回销毁。秦某某书写的该辞职报告仅有自己的主管和生产经理签字批示,公司的人事主管部门并未批准,因此该辞职行为不仅未完成,而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证明秦某某的辞职行为已经完成。公司无法提供辞职报告原件以及之后公司作出的解除与秦某某劳动关系的行为也证明了公司是认可秦某某的辞职行为作废了,是无效的。根据民法的原则,后行为即公司解除与秦某某劳动关系有效。同时,秦某某的辞职行为是在秦某某的上级诱导下作出的,正是因为秦某某感到被欺骗和冤枉才拒绝主动辞职,把辞职报告原件主动要了回来。

二审判决: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就生效了,冲入马桶也不能起到撤回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并且劳动合同只能解除一次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秦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已明确到达公司处,公司在知悉其辞职表示后亦认可批准,并经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故依照上述法律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秦某某行使单方解除权而告解除。

秦某某上诉主张其辞职行为无效,理由有四点:第一、辞职报告未经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其辞职行为未完成,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第二、公司后续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视为认可辞职行为已经作废;第三、辞职报告经其本人收回并撕毁冲入马桶,应视为其撤回了辞职的意思表示,撤回不需要对方同意;第四、秦某某之所以作出辞职报告系因公司欺骗,此后决定拒绝主动辞职。

徐州中院认为,秦某某的各项主张均不能成立。

本案中,秦某某的辞职意思表示已经做出且已到达公司,公司对其辞职报告亦予明确回复。在双方劳动关系已告解除的情况下,秦某某再反悔要回辞职报告并将其销毁,不能起到撤回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

综上,秦某某的各项主张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劳动合同系劳动者单方解除并无不当,秦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实难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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