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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年前后的孙跃成。受访者供图
全文4849字 阅读约9分钟
1990年3月,洛阳市伊川县村民孙跃成和两位友人携带古代虎画、玉镯、古代人物画、古代对联、玉佩、玉片等“祖传宝物”赴郑州鉴定,却在上车时被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下称洛铁公安)洛阳东站派出所连人带物扣押了,理由是怀疑他们涉嫌倒卖文物。
8天后,因查无实证,孙跃成被解除审查,洛铁公安返还了部分物品,但虎画和玉镯却没有归还。2005年1月24日,孙跃成收到洛铁公安处的答复称:洛铁东站副所长高建家、民警牛玉杰在办案过程中,因没按照规定管理,所扣的一幅虎画和一只玉镯丢失。
2005年7月,孙跃成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显示,洛铁公安在1990年3月27日后继续扣押孙跃成物品的行为违法;洛铁公安限期返还孙跃成被扣押的虎画一幅、玉镯一只,若逾期则需赔偿孙跃成30万元。
一审判决后,诉讼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2007年,洛阳中院二审判决洛铁公安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孙跃成159.6万元。二审判决后,洛铁公安申请再审,洛阳中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瀍河区法院重审。
2016年,瀍河区法院追加第三人再次审理,判决洛铁公安扣押物品不还的行为违法,赔偿孙跃成各项损失共计187万元,扣除2007年已经执行37万元,余额150万元及利息。
瀍河区法院判决后,诉讼双方及第三人均提起上诉。洛阳中院认为,1990年3月19日,洛铁公安对涉案虎画、玉镯的扣押,乃至后来的没收,行为发生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可诉,故孙跃成向洛铁公安索赔的要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洛阳中院裁定,撤销瀍河区法院的判决,驳回孙跃成的上诉。随后孙跃成申请再审。根据河南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再170号,河南高院维持了洛阳中院的行政裁定。
31年来,为了讨回被扣押的虎画和玉镯,孙跃成先花了15年时间向相关部门写信反映情况,再耗时16年在洛阳市瀍河区级法院、洛阳中院乃至河南高院进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此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等多轮审判,累计收到裁判文书17份,至今未得到他预期的赔偿。
“目前,我们已经代为向洛阳铁路公安处申请了刑事国家赔偿。”孙跃成的委托代理人张铁雁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说,2021年8月5日,他已将刑事赔偿案件国家赔偿申请书、委托书邮寄给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铁路公安处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洛铁公安应当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021年9月28日,新京报记者致电洛铁公安法监支队,该部门一名杨姓警官称,对相关情况不便作答,须由其领导商讨决策。
9月30日,新京报记者先后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多次联系洛铁公安处副处长张辉,其表示自己在外出差,拒绝答复相关问题。
带“传家宝”坐火车因涉嫌倒卖文物被扣,释放后“文物”未归还
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3月19日晚上,洛阳伊川人孙跃成与友人熊治安、张优峰三人带着古代虎画、玉镯、玉佩、玉片等物品在洛阳东站候车,他们一行三人正欲去郑州找专家对所携带的物品进行鉴定,有找人卖掉这些物品的打算。
孙跃成介绍,19日晚间,他手拎一个棕色密码箱,背上斜挎着画卷,在准备上车时被几名身着便衣的洛铁公安工作人员搜查。后来洛铁公安以他们三人“涉嫌倒卖文物”为由进行收容审查,并扣押了三人携带的物品。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豫0304行初12号记录,被扣押的物品包括:古代虎画一幅、手镯一个、古代人物画一幅、半付对子、玉佩一个、玉片十七片。
“卧虎图是唐寅的作品,是我本家叔叔孙德宏给我的。手镯是镶金的,是我家祖传的,这两个最贵。”孙跃成说。
孙跃成描述,卧虎图画心宽90cm,长120cm,周边装裱部分破损,画心完整。该画为工笔水墨画,画中为卧虎,无睛。画卷上方题款:“岁次甲戌桃月,吴郡六如唐寅”。题款下为篆字印章,是唐伯虎18方印章之一,画卷下方还有收藏章十余枚。
判决书指出,在孙跃成等三人收容期间,洛铁公安曾委托洛阳市文物商店进行鉴定,所鉴定物品有熊治安的、张优峰的,唯独孙跃成携带的虎画、玉镯,未在鉴定之列。
经过8天的调查,1990年3月27日,洛铁公安出具文书,解除了对孙跃成等三人的收容审查。法院审理查明,当年4月16日,孙跃成到洛铁公安领取了部分被扣押的物品,但虎画和玉镯却没有归还。
▲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出具的解除孙跃成审查的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文物”丢失,扣押物品的警员被指违规、造假
至此以后,孙跃成便开始了漫长的索要之路。
孙跃成回忆,1990年4月16日,他到洛铁公安向当时主办该案件的洛铁公安洛阳东站派出所副所长高建家讨要被扣物品,高建家仅返还了对联、玉片等物品,对于价值较高的虎画和镶金玉镯却没有归还。“高建家说剩余文物都在东站派出所民警牛玉杰那里,我被扣押期间,主要是牛玉杰负责做笔录。”
随后,孙跃成多次向高、牛二人讨要虎画、玉镯。1990年4月30日,洛铁公安洛阳东站派出所给孙跃成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里写道“孙跃成于3月19日携带古代虎画一幅(已烂损)。玉石手镯一个(断为两截),予以没收。”
▲1990年,洛铁公安洛阳东站派出所出具证明,没收了虎画和玉镯。受访者供图
孙跃成说,“卧虎图周边装裱部分破损,画心完整。玉镯是两个弧形半圆链接的镶金手镯,接口是有镶金的兽头相互咬合,戴取的时候打开,不是断的,是设计造型如此。”
1991年至2005年,孙跃成又多次到洛铁公安及相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讨要被“没收”的物品,均无功而返。孙跃成说,1999年时,洛铁公安的纪委曾电话告知他,牛玉杰、高建家违规违纪,洛铁公安分别给予两人警告、记过的处分。但对于被扣押的物品,并无交待。
直到2005年,孙跃成才收到正式的书面答复。2005年1月24日,洛铁公安给孙跃成答复一份:1990年3月19日,洛阳东站副所长高建家、民警牛玉杰在办案过程中,因没按照规定管理,所扣的一幅虎画和一只玉镯丢失。其中,高建家以洛铁公安的名义出具的玉镯、古画没收上交的凭据属于弄虚作假行为。对此,洛铁公安纪委已经立案调查,并分别给与责任人相应处罚。
答复还称,洛铁公安认为,高、牛二人违反规定造成玉镯和虎画丢失,理应给予赔偿,但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依法依规,希望孙跃成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005年1月24日,洛铁公安给孙跃成答复:高建家以洛铁公安的名义出具的玉镯、古画没收上交的凭据属于弄虚作假行为。受访者供图
法院认定丢失的“文物”价值逾百万
2005年7月,孙跃成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审理后认为,洛铁公安对于携带家传“宝物”外出的孙跃成收容审查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孙有倒卖文物和私自经营文物的行为,应当在解除收容审查时,对扣押物品做出合法处理,洛铁公安仅返还孙部分物品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孙的合法权益。为此,孙跃成要求洛铁公安退还物品,应予以支持,如不能退还,应予以赔偿。
瀍河区法院判决:洛铁公安在1990年3月27日后继续扣押孙跃成物品的行为违法;洛铁公安限期返还孙跃成被扣押的虎画一幅、玉镯一只,若逾期则需赔偿孙跃成30万元。
一审判决后,诉讼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洛行终第59号行政判决,洛阳中院二审判决洛铁公安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孙跃成159.6万元。
关于虎画和玉镯的价值,孙跃成提供的证据有:原洛阳市文物专家胡君周曾鉴定过虎画的证言;个体户潘站伟证实孙持有玉镯上镶嵌的黄金重量达150多克。
2007年6月26日,洛铁公安在再审申请书中,提交了一份自称“足以改变原判的”新证据——洛阳文物商店关于虎画的价值证明。
这份落款时间为1990年3月30日、落款单位为洛阳市文物商店的证明显示:洛阳铁路公安局东车站派出所送来的玉镯、书法三幅,经我站鉴定,均系后仿品。……破损严重的虎画一幅,均系无保存价值的一般作品。不过,重审法院并未认可这份证据的有效性。
张铁雁表示,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关于虎画价值的证据都不够充分,双方均未经过司法机关指定的合法鉴定机构对虎画的价值进行鉴定。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关于被扣押财产价值认定的证据,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本案当中,虎画一直由洛铁公安扣押,他们应当提供证明虎画价值的证据。“即便涉案的财产没有价值,洛铁公安也应当返还。”
法院认为,关于“丢失”虎画和玉镯的价值,应参照同期相关文物的拍卖价定价。2016年瀍河区法院判决显示,最后一次关于虎画的定价为150万元,玉镯为22万元。
▲2016年瀍河区法院判决显示,最后一次关于虎画的定价为150万元,玉镯为22万元。判决书截图
31年追偿未果,已申请国家赔偿
二审判决后,经洛铁公安申请,洛阳中院做出(2007)洛行再字第12号裁定书,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瀍河区法院重审。
重审过程中,关于虎画的归属问题又发生了数次民事诉讼,包括虎画原所有人孙德宏儿子孙校中在内的八名孙德宏亲属,向当地法院提起虎画的确权诉讼。
彼时,孙德宏已经去世,且未留有遗嘱。2014年,洛阳中院做出虎画确权终审判决,孙校中等八人要求确认虎画所有权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其合法权益可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
▲孙德宏生前出具的证明,其已将虎画赠给孙跃成。受访者供图
八人诉请虎画权益,也与洛铁公安存在关联。案件材料显示,2007年8月18日,有孙校中签字和手印的一份证明记录:2007年8月初,洛铁公安来了四个人找他了解虎画一事,并送了一箱奶、一条烟,还请他到酒店吃饭。期间,一个苏姓警官问他虎画上有无唐寅的印章,如果他说有,国家赔偿就给孙跃成,如果说没有,赔偿就给他。孙校中承认,因为缺钱,他说了假话,违心承认虎画上没有题字和题款。
2016年,瀍河区法院追加了孙校中等八人作为第三人,再次审理。据(2016)豫0304行初12号,法院判决,洛铁公安在1990年3月27日后扣押孙跃成物品不还的行为违法;洛铁公安应该赔偿孙跃成“古代虎画”损失、玉镯损失及追讨物品损失,各项共计187万元,扣除2007年已经执行37万元,余额150万元及利息。
瀍河区法院判决后,诉讼双方及第三人均提起上诉。洛阳中院认为,1990年3月19日,洛铁公安对涉案虎画、玉镯的扣押,乃至后来的没收,行为发生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可诉,故孙跃成向洛铁公安索赔的要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据(2016)豫03行终280号,按照《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洛阳中院裁定,撤销瀍河区法院(2016)豫0304行初12号判决,驳回孙跃成的上诉。
随后孙跃成申请再审。根据河南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再170号,河南高院维持了洛阳中院的行政裁定。
自2005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14年间,经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多轮审判,孙跃成共收到17份裁判文书,至今未得到他预期的赔偿。
2021年8月5日,孙跃成委托律师将刑事赔偿案件国家赔偿申请书、委托书等邮寄给洛阳铁路公安处,经代理律师查询,洛铁公安已经签收,且洛铁公安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孙跃成代理律师张铁雁介绍,孙跃成的索赔属于主张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应当受到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案件,《国家赔偿法》界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类型,在河南省高院认定洛铁公安的扣押物品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范畴,且该判决已经生效的前提下,案件适用于刑事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洛铁公安应当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2021年9月28日上午,新京报记者就洛铁公安是否决定赔偿,以及对此前案情如何回应等问题致电洛铁公安法监支队,该部门一名杨姓警官称,对相关情况不便作答,须由其领导商讨决策。
9月30日,新京报记者先后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多次联系洛铁公安处副处长张辉,并向其出示了记者证件信息,张辉称其在外出差,并拒绝答复相关问题。
张铁雁说,若洛铁公安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其委托人可以依法向其上级单位申请行政赔偿的复议。目前,该案正在国家赔偿的法律程序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