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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王某文强制猥亵行为为何不构成犯罪

转载 文登之窗网2021/09/08 08:58:56 发布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又有新进展。

9月6日晚,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之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通报,按照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存在“强制猥亵”行为的王某文为何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律师丁金坤认为,根据检察院和警方的通报,虽然存在强制猥亵,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故不认为是犯罪,而是违法行为,这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是认定违法严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15天已是顶格处罚。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据济南警方此前通报,阿里巴巴集团王某文、周某等人到济南华联超市洽谈业务之后,7月27日晚,他们宴请了济南华联超市张某等人。7月28日上午,周某认为自己可能在醉酒状态下被人侵害,与丈夫通话后于中午报警。

8月7日,周某在网上发帖引发关注。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公布“女员工自述被侵犯”的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其中称,鉴于涉事男员工承认存在和该女同事“在酒醉状态下有过度亲密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辞退,永不录用。

之后,济南警方通报称,经查证,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7月27日23时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于23时23分进入周某房间。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针对阿里巴此前通报的“酒醉下过度亲密行为”,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湖南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原主任贺小电曾向澎湃新闻分析,“过度亲密”发生在醉酒状态,醉酒状态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女方虽醉酒,但仍然意识清醒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对男性的亲密没有抗拒或表达抗拒,则在认定违背意志方面存在着障碍;另一种情况是,女生已经醉得不省人事或者烂醉如泥,无法控制、支配自己的意志、行为,男方与她进行过度的‘亲密’,则可认定违背了女方的意志。若女方失去意识而根本无法表达意志,属于完全、彻底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形;若女方虽尚有意识,但基本失去了正常表达自己真实意志的可能,也可认定为违背女方意志。所以,此种醉酒情况下的‘过度亲密’,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甚至强奸犯罪:发生性关系的,涉嫌强奸;未发生性关系的,涉嫌猥亵。”

该案中另一嫌疑人已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批捕。济南警方此前通报称,经查证,7月27日宴请期间,21时29分,周某因饮酒过多欲呕吐时,张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间。周某出包间后一路呕吐至饭店大厅吧台垃圾桶处。随后,返回包间途中张某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2时许,宴请结束。

通报称,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刑诉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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