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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10月28日,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负责人参加并回答记者提问。
按照上级要求:自2012年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按不低于义务兵户籍所在市区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2016年起,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
自2016年入伍起,进藏、进疆、进三沙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在威海市征集的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在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增发30%的优待金。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兵家庭主要成员,特殊情况下,义务兵本人领取家庭优待金的,应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县级兵役机关核实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