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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延长产假:生一孩共可休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

转载 文登之窗网2021/11/26 08:18:13 发布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

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016年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后,我省出生人口出现增长小高峰。但随着生育堆积势能的快速释放,已婚育龄妇女规模逐年下降,婚育观念变化,以及就业压力、抚养压力、生活压力等导致的‘生不起、不敢生’,全省出生人口数量2018年起明显减少,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显示,2020年浙江出生人口约32.8万,比2019年减少8.1万,减幅19.8%;其中二孩出生14.6万,比2019年减少4.5万,减幅23.6%,总体生育水平低于预期。

除了延长产假,修改后的《条例》在生育奖励与保障方面还增设了育儿假,明确“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此外,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一次性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规定。

在生育支持措施上,修改后的《条例》新增普惠托育、母婴设施等内容。如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在社区和乡村规划、建设、改造中,按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公共设施、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在的园区、商务楼宇等,应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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