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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拐卖犯罪,反拐工作深入推进,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公安部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
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公安部在3月2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中表示,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还有一批积案没有侦破,拐卖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预防、发现、打击、解救、安置等工作机制尚不完善,打击治理工作还任重道远。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持续至年底
日前,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从今年3月1日持续至12月31日。公安部已牵头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表示确保专项行动打出声威、打出实效,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公安部要求,要深刻认识当前拐卖犯罪新形势新特点,重拳出击、多措并举,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迅速掀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高潮,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严惩一批拐卖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
具体举措来看,公安部要求,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广泛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涉拐线索。对疑似被拐人员和寻亲人员,要第一时间采集DNA等信息,加强信息研判,为专项行动提供有力支撑。
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要以打开路、全警动员,集中侦破一批案件。
要快破现案,对失踪未成年人、疑似被拐卖被侵害妇女立即启动快速查找机制,确认为拐卖案件的要严格执行“一长三包”责任制,力争现案全破、盗抢儿童案件必破;要多破积案,在常态化侦破拐卖儿童积案的同时,重点攻坚拐卖妇女积案,全力组织开展攻坚突破。要督办大案,公安部将挂牌督办一批久侦未破、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缉捕逃犯,集中发布通缉令,全力开展缉捕,会同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拐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要组织刑事技术专家开展比对会战,集中查找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要充分发挥反拐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被拐妇女儿童的康复安置、关爱帮扶、隐私保护,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代表委员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量刑
今年全国两会,长期关注女性权益保护的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带来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实现买卖同罪,提高震慑,同时对妇女拐卖情况进行普查普救,并建立后续综合救助机制。
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基准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刑法第241条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蒋胜男指出,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被拐卖妇女数年乃至数十年被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重罪,“收买者”可能只以“拐卖罪”或“虐待罪”等轻罪单一处刑,单纯的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蒋胜男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规定买卖同罪。适当增加刑罚,对收买行为提高刑法打击。
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也建议,买主量刑不应该低于拐卖罪,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同时她建议,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包括买主)终生追责。
我国刑法规定,最高诉讼时效为20年。“但实际上,拐卖犯罪的危害是长期存在的,这一犯罪行为给受害家庭和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终生的。所以对拐卖犯罪分子的追责不应当受诉讼时效所限,而应该终生追责。”张宝艳说。
全国人大代表、景德镇陶瓷大学国际学院院长张婧婧也认为,提高法定刑不一定能立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的犯罪,但是通过提高法定刑,可以有助于从容地应对各种类型的犯罪,实现罪刑相当。
全国政协委员、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今年两会期间他准备提交《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的七条建议》。朱征夫建议,收买应与拐卖同罪,且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拐卖或者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
他还建议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自受害人被拐卖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对受害人和帮助解救的人的自卫行为和解救行为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其间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应当视为自卫行为。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阻碍解救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妨碍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收买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打拐行动后续联动机制,对受害者的后续救助不可放松,应当让查处的拐卖案件均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蒋胜男建议,应该明确收买地政府承担救济责任。救济标准可参考国家赔偿标准,期限为自被拐卖、收买之日至被解救之日。当地政府怠于提供救济的,受害人或监护人可按照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主张权利。